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7T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民初216号 |
案号 |
(2021)川07执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7423786.61元并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7423786.61元范围内就其所承建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7070025元;三、驳回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269元,由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MA62497T8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绵阳科创园区科园路31号银都领地一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