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燕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221********2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3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304执1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燕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学武货款15907.00元;二、驳回原告董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0元,保全申请费179.00元,均由被告贺燕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