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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燕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221********2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304执1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燕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学武货款15907.00元;二、驳回原告董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0元,保全申请费179.00元,均由被告贺燕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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