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4民初910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1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被告李文忠已偿还利息1000元,在计算利息中应予以扣除);二、被告徐川、郭义、徐振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川、郭义、徐振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用1620元,合计377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