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4民初909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1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李文忠、郭义、徐振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李文忠、郭义、徐振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用1520元,合计367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