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涿州和邦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80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81民初4967号 |
案号 |
(2021)冀0681执2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和邦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诚隆热浸锌有限公司加工费25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5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被告涿州和邦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083794802B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涿州市豆庄乡豆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