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1民初3511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6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庞磊、魏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为16290.38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即年利率15.548%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魏硕、王玉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庞磊、魏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庞磊、魏婷、魏硕、王玉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5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