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逯淑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2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源民初字第774号 |
案号 |
(2021)黑0622执恢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逯继彬、逯淑梅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崔立侠欠款本金63240元,利息9399.05元,合计72639.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4元,实际支出费172元,合计1816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