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4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莫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健平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莫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健平借款资金占用费2万元;三、被告莫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健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9日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告钟兴苗、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莫洪成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60元,由被告莫洪成、钟兴苗、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莫洪成、钟兴苗、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发布时间 |
2017-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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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向晓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558210189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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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