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3********83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民初87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3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251949.82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清结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二、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代为缴纳的税款8251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三、第三人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66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3.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080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文一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796700837A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二区2212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