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枣庄金坤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市中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4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枣庄金坤置业有限公司、胡安勇给付原告枣庄市薛城区新华工业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4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20元,由被告枣庄金坤置业有限公司、胡安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28 |
发布时间 |
2016-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安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05522467114 |
登记机关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中区新声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