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伯仕龙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40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民终1019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5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1603875】。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1.确认cecil公司与香港伯仕龙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2.香港伯仕龙公司、深圳伯仕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cecil公司定金945,600美元,按2013年12月16日中国银行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的款项;3.香港伯仕龙公司、深圳伯仕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cecil公司预付款422,800美元,按2013年12月16日中国银行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的款项及该款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ceci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赵书平对香港伯仕龙集团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cecil进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31.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香港伯仕龙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伯仕龙实业有限公司和赵书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31.37元,由赵书平负担。cecil进出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31.37元,由本院予以清退,赵书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31.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7634400X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泗黎路117号第二栋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