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73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淄商初字第167号 | 
| 案号 | (2016)鲁03执52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双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借款本金4 999 709.28元及利息177 810.75元(自2014年9月5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后另行支付)。二、被告淄博双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律师费代理费10.00万元。三、被告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双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经刚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 753.00元及诉讼保全费5 000.00元,共计53 743.00元,由被告淄博双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正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被告张经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经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1681731617M |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桓台803省道与寿济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