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5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4民初2630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恢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清、余小刚、王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余忠东支付工程款2878500元、保险费6735.69元、利息损失429856元,合计3315091.69元,后续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以工程款28785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江西诚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王明清、余小刚、王亚平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余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24元,由被告王明清、余小刚、王亚平、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诚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541元,原告余忠东负担111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明清、余小刚、王亚平、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诚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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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云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473198257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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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