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0********2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02民初778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2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市芭布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1458052.73元、利息994865.82元,并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及罚复息;二、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利国、杨红、颜平、焦洁、颜勇涛、王明霞对被告宜昌市芭布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颜利国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58-2-2057号房屋(产权证号码: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271732号)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颜平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98-4-47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250145号)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宜昌市芭布纳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利国、杨红、颜平、焦洁、颜勇涛、王明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