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0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2020)黑09民终24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902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台河市东之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人保资本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0000.00元、罚息117241.05元、利息2600.00元,总数合计1489841.05;二、被告张晓峰、被告李春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0.00元,减半收取9140.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东之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092.00元,由原告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