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勤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6********50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11208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3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伊素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590516.07元;二、被告伊素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自主债务逾期之日2019年4月28日至代偿之日2019年7月25日止,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伊素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90516.07元为基数,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王海森、侯振弟、王占领、王晶、绥化勤华汽军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瑞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众瑞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伊素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6955.50元;六、被告伊素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担保费78985.16元。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占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0733689503Q |
登记机关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新城街27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