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76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7民初1961号 |
案号 |
(2021)豫0527执1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人民币2,169,646.08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还清代偿款的违约金(其中85,990.48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10,000元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10,000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2,026,655.6元自2018年9月8日起计算);二、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0,445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保险费人民币5,392.67元;三、被告焦素红、张希素、梁秀平、安阳市风顺嘉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王现顺、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王满风、聂升晨、张素敏、祝令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素红、张希素、梁秀平、安阳市风顺嘉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王现顺、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王满风、聂升晨、张素敏、祝令印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77元,由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焦素红、张希素、梁秀平、安阳市风顺嘉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王现顺、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王满风、聂升晨、张素敏、祝令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升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7555719764P |
登记机关 |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黄县后河工贸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