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5********9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5民初137号 |
案号 |
(2021)桂05执恢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贷款本金3548001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以年利率百份之4.785分段计:1.本金37780000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日;2.本金37210000元,2017年7月3日计一日;3.本金36705000元,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4.本金36406615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5.本金35480015元,自2017年7月27日至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814.96元从中扣除。罚息以年利率百份之4.785的百份之50即年息百份之2.3925段计:1.本金4990000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日;2.本金4420000元,2017年7月3日计一日;3.本金3915000元,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4.本金3616615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5.本金2690015元,自2017年7月27日至还清之日止;6.本金4870000元,自2017年6月27日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在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应承担的贷款本金35480015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0000元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林国对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应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应承担的贷款本金35480015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0000元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37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3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1418元,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林国共同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21695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837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7759959125 |
登记机关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海市工业园区香港路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