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民初3708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2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钱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本金25308.25元、利息1976.09元、违约金5848.49元、手续费1120元(截止2021年6月17日),合计34252.8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0.5‰计收,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被告钱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