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6987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9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伟伦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盛源食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0万元并支付利息110万元;二、原告宁夏盛源食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灵武市南薰路南侧西湖人家3#商业楼A18号房折价或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已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宁夏伟伦管业有限公司、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良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106397578 |
登记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大街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