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9112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智波、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小军、陈花香借款本金275万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195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二、被告史伟文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 200元,减半收取14 6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19 600元,由被告胡智波、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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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智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59378888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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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21号1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