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02民初7281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4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购车款2133.0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2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院受理费148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东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016827494210 |
登记机关 |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迎宾路2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