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6********9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民终1854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勇保证金七十五万元、工程款七十八万元及所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到工程款清偿之日的利率为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驳回李勇、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958元,减半收取9979元,由李勇负担139元,由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李勇负担161元,由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039元。一、被告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勇工程款七十八万元及保证金七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8元,减半收取9979元,由被告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06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9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礼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237089489724 |
登记机关 |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南段3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