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2129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恢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冠县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闫善朝、许永宾、林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冠县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闫善朝、许永宾、林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6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善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587178851Y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工业园区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