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7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84民初3212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姜俊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1姜俊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40,804.4元(计算至2020年9月5日),并给付2020年9月6日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1孟庆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姜俊影、孟庆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