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新郑市炎黄香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4民初134号 |
案号 |
(2019)豫0184执6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2017年11月13日之前的利息133630.09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6375%承担借款本金270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0000元;三、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追索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8100元;四、被告河南省新郑市炎黄香化有限公司、吕永升、张艳、连军岭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河南省新郑市炎黄香化有限公司、吕永升、张艳、连军岭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33元,由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郑市炎黄香化有限公司、吕永升、张艳、连军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连军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737428159Q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郑市和庄镇炎黄大道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