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3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2民特301号 |
案号 |
(2021)浙1022执2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张哲照、吴林飞、叶秀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叶秀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