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西君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12民初4989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4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西君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106606.68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30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常州西君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2400元。三、常州龙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安润机械厂、常州屹立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军、张国英、徐艳东、濮晓清、曹铮伟、张雪净对上述第一、二项常州西君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西君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如常州西君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已设定抵押的江苏恒谦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卧式加工中心HMC630、一台高速立式加工中心I5M4、一台龙门铣床GMB2550、一台龙门铣床GMB2540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江苏恒谦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西君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六、驳回江苏恒谦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4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60元,由被告常州西君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龙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安润机械厂、常州屹立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恒谦顺实业有限公司、董军、张国英、徐艳东、濮晓清、曹铮伟、张雪净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330元,由江苏恒谦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艳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550278605C |
登记机关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2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