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宏远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5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2600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宏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丰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减资款626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0日违约金合计8332.33元;2018年5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62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宏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丰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2元,减半收取5271元,由被告安徽省宏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忠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3254362596 |
登记机关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