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2民初5686号 |
案号 |
(2020)鲁1322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孟令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人民币15924.9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孟令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文东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26745345005 |
登记机关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郯城县城区郯东路8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