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9516号 |
案号 |
(2019)鲁0602执3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付申请执行人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借期内利息139326.23元、逾期利息349800元(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9年5月1日)及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刘晓东、崔育红、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限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624.08元;并由被执行人刘晓东、崔育红、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762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刘晓东、崔育红、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755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27618768672 |
登记机关 |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芝罘区解放路16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