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4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4876号(2019)黔01民终6007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恢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被告李可敬、金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51892.16元,利息人民币253582.67元,罚息人民币49974.66元,复利人民币13334.76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贷款基准利率先上浮15%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二、被告李可敬、金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4元,减半收取20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可敬、金娜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二审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4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