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3民初1775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4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广西贵港市鑫虹泰木业有限公司货款639127元,并自2021年2月4日起,按照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市鑫虹泰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1元,由被告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鑫虹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2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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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93553851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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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