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怀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6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2民初895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4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怀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15.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2020年10月12日以前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14523.67元,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执行];二、被告胡怀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胡怀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第4页共4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上诉前联系本案法官开具《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以便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上诉费,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