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荣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6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青2891民初51号 |
案号 |
(2021)青2891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柴旦矿区人民发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荣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心领劳务费人民币239671元;二、被告孟荣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张心领支付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心领要求被告佳兴公司对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2447/53元,由被告孟荣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