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睿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02********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02021)吉0203民初1173号 |
案号 |
(2021)吉0203执1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睿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李佳借款本金212,190.83元、借期内利息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2,190.83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李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睿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原告李佳负担4元,被告王睿博负担2,3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