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1********26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4003民初1754号 |
案号 |
(2021)新4003执1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彬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谈宏波支付工程款575,536元;二、被告夏彬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谈宏波支付利息148,502.1元;三、被告夏彬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谈宏波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夏彬银的上述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奎屯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5,536元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谈宏波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谈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1272000266B |
登记机关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团风县团方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