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3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31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晋1031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小平向原告杨文丽借款9000元,被告冯小平于2021年2月8日前将自己所有的3000斤酥梨交付给原告杨文丽抵顶借款5000元。如期间被告冯小平将酥梨出售,则应于2021年2月8日前偿还原告现金5000元;二、剩余借款4000元,被告冯小平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文丽;三、原告放弃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期间的信用卡透支刷卡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