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希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92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921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希众、李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李云波工资款及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21227元;二、被告勃利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