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海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4********83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3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葫芦岛海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冰冰通勤车租赁费23,700元。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款196元,应予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689687833C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舶制造配套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