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青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8********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9006民初2008号 |
案号 |
(2021)鄂9006执1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青山、吴凤姣共同偿还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截止2021年3月31日止的利息54165元,两项合计104165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