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保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8********5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9006民初1034号 |
案号 |
(2021)鄂9006执1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保国、黄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晓峰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