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应成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81********333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6787号 | 
| 案号 | (2021)川0603执320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应成确认尚欠原告刘小波借款20000元。被告张应成承诺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全部借款20000元;二、如被告张应成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第一项款项,则原告刘小波可以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刘小波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