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2民初415号 |
案号 |
(2019)冀0632执1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电费人民币82648.29元及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交纳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元,由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20-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红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2670336160R |
登记机关 |
安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新县刘李庄镇北冯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