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7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民终923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二、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于福柱、陈松、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13434.87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于福柱、陈松、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06321.86元;四、江苏瑞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湘军、万财政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五、于福柱、陈松、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2613434.8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福柱、陈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79.28元,合计264433.28元,由于福柱、陈松、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9330元,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瑞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湘军、万财政承担185103.28元;鉴定费192000元,由于福柱、陈松、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6000元,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瑞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湘军、万财政承担9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志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2767008737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