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平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8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1民初9574号 |
案号 |
(2021)湘0121执6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平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贷款本金19867.02元及算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6934.98元、违约金1969.86元,共计28771.86元。2020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刘平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