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殷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11民初2844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7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钱一民与被告殷建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告殷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一民房屋租金3466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一、以6864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计算;以686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以68640元从2020年1月16日计算;以68640元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以72070元从2020年7月16日计算;上述违约金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二、以34663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殷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一民房屋占有使用费124314.6元;五、被告殷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一民物业费20433.91元;六、驳回原告钱一民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财产保全费3100元,合计7580元,原告钱一民负担596元,被告殷建负担69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