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妍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2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2044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2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妍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龙云霞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二、由被告李妍沛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支付原告龙云霞自2020年6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李妍沛支付原告龙云霞代理费10000元。四、由被告刘正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被告李妍沛、刘正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