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慧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8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3民初1026号 |
案号 |
(2019)苏1203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高港区和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庄支行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利息;计算上述利息时扣除已给付利息19701.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203执5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