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阮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6********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342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恢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阮晓东、徐丽欠原告吴美桃借款本金342000元,利息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被告阮晓东、徐丽同意在2020年6月30日前用本人公积金偿还,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案件受理费3215元,财产保全费2230元,由被告阮晓东、徐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